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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

为加强城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的营运管理,促进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经营者、乘客、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出租车的经营、租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租车是指依本规定取得出租车营运牌照(以下简称营运牌照),为乘客提供不定线路旅客运输服务,并有“出租”标志的小客车(五座及五座以下)。出租车包括计程出租车、计时出租车。

第四条 出租车实行颜色、顶灯、计价器、票据、承包合同“五统一”原则。

第五条 出租车行业发展纳入政府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出租车的发展规模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需要实施宏观调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县(市) 人民政府依照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公开竞争的原则,督促各部门依法管理、廉洁勤政、秉公办事、维护正常的营运秩序。 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安全营运,文明服务,按规定收费,公平竞争,自觉接受交通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群众的监督。 乘客乘车应当文明礼貌,按规定支付租费。 市、县(市)人民政府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出租车行业的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为出租车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城市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

(二)拟订出租车投放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核发出租车营运牌照;

(四)组织出租车驾驶员上岗培训、考核及《出租小汽车驾驶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的发放、管理、审验;

(五)会同市物价管理部门制订出租车租费标准及调整方案;

(六)制订出租车营运车况标准并实施检查监督;

(七)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治安防范工作;

(八)依法检查、监督和处理出租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客、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九)受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协助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召集出租车行业代表联系会议,通报政府有关政策,听取与会代表对本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营运牌照及其持有人

第十条 出租车必须依本规定取得营运牌照后,方可从事出租业务,未取得营运牌照的汽车不得从事出租业务。 本规定所称营运牌照,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出租车业务的经营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 营运牌照投放实行公开招标、有尝使用的原则。招标投标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的无偿营运牌照其使用年限由市政府另行规定。到期收回牌照,重新公开招标;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优先。营运牌照有尝使用期限为8年。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公布一次投放营运牌照的数量,并于投标日前60日公布。

第十三条 营运牌照竞买人应当是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资信状况良好的企业法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营运牌照竞的人应当自竞得营运牌照后30天内缴清营运牌照款,并办理登记手续,即可成为该营运牌照持有人。

第十五条 经营出租车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运输企业;

(二)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

(三)有与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合适资格的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自竞得营运牌照后的9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一)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出租车营运业务的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竞得证明书及缴清营运牌照款的证明;

(四)车辆资料。 对符合前款规定和机动车入户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安车管部门应自受理材料后15日内为车主办理出租车辆入户手续。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在办妥车辆入户手续后,到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道路运输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核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八条 配有营运牌照的出租车经营满两年后,牌照持有人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依法转让营运牌照。

第四章 出租车和驾驶

第十九条 投放营运的出租车必须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的在用车,并符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类型。 出租车按车籍所在地分为市区车和县市车两种,车身颜色、标志应有明显区别,具体规范、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市区车指车籍所在地为韶关市市区的出租车。 县(市)车指车籍所在地为韶关市辖各县(市)的出租车。

第二十条 出租车车主必须到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安装计价器,必须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监督之下安装顶灯和空车标志灯。无线通讯设施、防劫网必须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批准或监督之下安装。 出租车顶灯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作、发放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出租车必须符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出住、出租车营运车况标准,按期进行二级维护,并按规定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接受车况检测。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城区范围内不定期检查出租车营运车况及其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 出租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暂停营运:

(一)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规定的车况检验不合格的;

(二)发生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或有其他安全隐患的;

(三)计价器和无线通讯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车内其他设施破损、污垢,不宜乘坐的;

(五)车号牌字迹模糊,不易辨认的;

(六)交通、公安,物价等部门规定必须张贴的指示、警示性标签破损、字迹模糊、不易辨认的,或其它必须安装的设施、装置损坏、失效的。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每日出车前、收车后应对车辆技术状况和服务设施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实行轮班制的,驾驶员在交接班时应按前款规定对车辆技术状况和服务设施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出租车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与驾车类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安全行车3万公里以上或安全行车2年以上的驾驶经历;

(二)男性驾驶员年龄在55周岁以下,女性驾驶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熟悉本市区街道线路、地理位置;

(五)持有有效的《上岗证》。

第二十五条 《上岗证》的领取,须参加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核定机构主持的上岗培训,完成培训课程并考试合格。 《上岗证》分为正证和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自行失效。 《上岗证》仅限出租车驾驶员本人工作时使用。其中副证应由托架支撑放置在仪表板右侧,有相片的正面面向乘客,以利乘客监督。驾驶员脱离服务单位时需交回原《上岗证》副证,变更服务单位的需重新办理副证。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雇佣不具有本地区常住户口的人员驾驶出租车的,应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并为其办理暂住证。

第五章 出租业务

第二十七条 出租车空车待租时,驾驶员应当显示“空车”和亮顶灯标志。在上下客点及允许上客的路段,乘客可以示意租用。

第二十八条 出租车载客后,关灭顶灯并按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选择距离最短的路线行驶。如因故确需绕道时,应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 乘客租用出租车后,非经乘客同意,出租车驾驶员不得另载他人。

第三十条 乘客租用出租车应当依照规定支付租费,但有权拒付超收的租费。 出租车租费项目包括:

(一)起步价;

(二)里程价;

(三)等候费;

(四)夜间服务费;

(五)长途返空费;

(六)大件行李费。 前款第(一)、(二)、(三)、(四)、(五)项的租费,以出租车计价器显示的数额为准。 出租车经过依法收费的设施和路段所支付的规费由乘客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车驾驶员可与乘客协议确定租费:

(一)包车服务;

(二)目的地为车籍所在地以外的。

第三十二条 禁止经营者和驾驶员以任何方式向乘客超收租费。

第三十三条 出租车驾驶员收取租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客运发票。

第六章 营运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在车站、旅游景点及市区各主、次干道两侧的街道适当位置设立出租车专用候客站点。

第三十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在市区主干道、繁荣路段和其他有必要的路段设立出租车上、下客点。 未设立上、下客点且非禁止上、下客路段,在不妨碍交通的前提下,出租车应当按乘客要求在道路边沿上、下客。

第三十六条 除下列情形外,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绝载客:

(一)酗酒或患精神病的乘客要求租车且无正常人陪伴的;

(二)乘客要求进入非机动车行驶的路段或禁行路段的;

(三)乘客要求超载的;

(四)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五)乘客不愿按规定的计费标准付租费的;

(六)乘客在禁止上客的路段要求租车的。

第三十七条 老、弱、病、孕、幼等特别乘客租车时,驾驶员应当优先运送;上述人员乘车需要帮助的,驾驶员应当提供帮助。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车可摆放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暂停载客”标志暂停载客:

(一)驾驶员下班途中;

(二)应召去另一地点接客途中;

(三)车况不良或驾驶员身体不适,不宜载客的。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出租车进行扰乱、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四十条 出租车营运中,驾驶员和乘客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四十一条 出租车不得从事起点和点在非车籍所在地的营运。即市区车必须在韶关市所辖三区内营运,县(市)车必须在车籍所在地的县(市)行政区内营运。 跨县(市)送客的出租车必须在送达后立即返回,或到指定配客点配客返回。

第四十二条 乘客对驾驶员或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出租车经营单位投诉。

第四十三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乘客对驾驶员、经营者的投诉。 收到乘客投诉后,应当登记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联系电话或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出租车车牌号,驾驶员《上岗证》号码;

(三)投诉事实和要求。

投诉人不如实提供前款第(一)、(三)项情况的,受理投诉的机构可不予登记。

第四十四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乘客投诉后,应送达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将投诉人投诉的事实和要求书面通知被投诉人;

(二)被投诉人对投诉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机构提出答辩意见和有关证据资料;

(三)被投诉人逾期不提出答辩意见或不能证明本人的答辩意见的,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被投诉人进行处理。 被投诉人可以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办理答辩事宜。

第四十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依法检查出租车时,应表明身份,并出示有效证件;如需扣留出租车和驾驶员的有关证件时应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当事人应自觉接受检查。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检查出租车、扣留出租车和驾驶员的有关证件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营者和驾驶员有权拒绝。

第四十六条 驾驶员对经营者的投诉、驾驶员及经营者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投诉,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驾驶员及乘客违反本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单位的上级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又不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决定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出租车处罚标准

序号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备注

1

无经营许可证从事营运。

《条例》第57条第1款第15款

1-2(1000-10000)

暂扣车辆

2

不按规定接受综合性能检测

《条例》第57条第4款

责令停业

暂扣车辆

3

无故绕道行驶

《条例》第57条第6款

3000-5000

4

乱收费,乱加价。

《条例》第57条第6款

3000-5000

5

不按规定使用票据

《条例》第57条第13款

1-3倍(1000-10000)

6

不按规定挂放出租标志

不张贴票价表,车辆牌号,投诉电话

不安装计价器

无领取《道路运输证》

《条例》第57条第12款

300-500

7

不按规定到所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经营资格年度审核。

《条例》第57条第3款

100-300

8

使用报废车从事营运

《条例》第57条第4款

责令停业

暂扣车辆

9

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部令》第8条第1款

5000-10000

10

超越道路运输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部令》第8条第2款

1000-3000

11

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部令》第8条第3款

500-2000

12

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部令》第8条第4款

100-300

13

超越道路运输证核实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部令》第8条第5款

300-1000

14

道路运输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

《部令》第8条第2款

100-1000

15

无故不按核定的线路,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部令》第9条第2款

500-1000

16

不安装或不使用计程,计价器

《部令》第9条第9款

1000

17

出租,客运经营者异地经营

《部令》第8条第2款

1000-3000

18

出租,客运经营者拒载或中途无故中断运输的,擅自招揽他人,绕道的。

《部令》第9条第11款

500-1000

19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货运输,使用未按规定检测货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部令》第9条第13款

500-2000

20

营运汽车不按规定里程货时间间隔进行二级维护的或不按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

《部令》第13条第1款

300

21

擅自抬价,压价

《部令》第14条第2款

500-1000

22

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专用票证

《部令》第14条第3款

1000-2000

23

转让道路运输专用票证

《部令》第14条第5款

1000-3000

24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相应资格要求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部令》第17条第1款

100-1000

25

无效上岗证

《部令》第17条第2款

200

注:

1.《条例》是指1995113广东省人大通过的《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2.《3号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8第3号

2017年韶关市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全文

出租汽车业务包括哪些?
1、单位用车:主要以三资企业、中小企业为主以及车改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一般用于满足企业经营及公务、商务活动的需要,这部分消费占整个汽车租赁市场的50%左右。
2、商旅活动用车:针对的客户是高级白领以上的人员,用以满足这些人员在异地进行商旅活动时对交通方面的要求,同时也解决了在本地的公、私接待事务方面的需求。这部分用车占整个汽车租赁市场的40%左右。
3、家庭、个人用车:主要以中高收入家庭为主,其主要用途为家庭旅游、探亲访友、临时外出等,这部分用车占整个汽车租赁市场的10%左右。

出租车管理所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什么?
交通局客运管理处一般负责辖区客运行业管理;承担客运线路、营运企业和车辆、客运站场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公交优先发展政策、规划的拟订;负责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及其他城市客运交通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的制订和组织实施;负责公共汽车客运、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和驾驶员上岗资格有关证件核发等工作;参与制定客运行业收费标准。
出租车管理所是交通运输局下属单位,全面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市城建部门是本市城市客运出租行业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客运管理处负责(以下简称客运管理处),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城市客运出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定客运出租行业发展规划草案;
(三)审查办理客运出租车手续;
(四)监督、检查客运出租车营运情况,按职责分工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五)培训客运出租车从业人员;
(六)会同城建、公安交通部门,拟定出租车停车场规划。
工商、税务、物价、公安、交通、计量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客运出租车管理工作,维护客运秩序,保护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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