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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港口经营许可办理流程

为贯彻落实《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加强船舶溢油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交通运输部提出要完善港口经营许可制度中与防止船舶污染关系密切的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资质许可制度。新《规定》明确了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的资质条件,全面提高了在港口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准入门槛,并对在港区内从事船舶污染物垃圾接收服务所使用的不同工具分别提出了要求。

韶关港口经营许可办理

办理对象:法人

办理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所需材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四)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五)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窗口受理→审核材料→审批→发证→归档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申请→预登记→窗口受理→审核材料→审批→发证→归档

办理联系方式
交通运输局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窗口地址: 韶关市芙蓉新区芙蓉园(即原东南轴承厂旧厂址)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8877851
交通指引: 可选择5、17、35、38等公交线路在芙蓉新区芙蓉园站下车,向右直走200米进大门左侧为新的办事大厅。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2003年第五号)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9年第13号)

韶关港口经营许可相关问题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申请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2、自有码头的须提供相关码头设施竣工验收证(明)书(环保、消防、质监验收会议纪要)、港口设施资料(设计说明、平面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剖面图、近期水深测量图等)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等相关文件;
3、企业统计管理制度,统计人员的上岗证;
4、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二)申请为船舶提供过驳锚地设施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2、自有过驳锚地的须提供相关过驳锚地设施竣工验收证(明)书(环保、消防、质监验收会议纪要、设计说明、平面位置图、平面布置图、近期水深测量图等)及港口锚地设置批准等相关文件;
3、统计管理制度,统计人员的上岗证;
4、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5、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为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应急处理相应处置方案;
(三)申请为船舶提供浮筒设施需提交下列材料:
1、自有浮筒设施的须提供相关浮筒设施竣工验收证(明)书(环保、消防、质监验收会议纪要、设计说明、平面位置图、平面布置图、近期水深测量图等)及港口浮筒设置批准等相关文件;
2、统计制度、统计人员的上岗证;
3、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4、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为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应急处理相应处置方案;
5、租用他人浮筒经营的,应当提供与浮筒设施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
(四)申请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需提交下列材料:
1、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2、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证;
3、企业客运服务管理制度、售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旅客紧急疏散和应急救援预案等;
4、租用他人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码头经营的,应当提供与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
(五)申请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港口机械《安全检验合格》证书;
2、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证;
3、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4、从事污染环境等特种货物装卸和储存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防污染等特种作业措施的说明及资料。
(六)申请水上过驳作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
3、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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